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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成人 关于公开征求《广西审批监管衔接暂行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2026-04-16 18:30     来源: 91成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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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的决策部署,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加快推进行政审批与监督管理衔接,91成人 起草了《广西审批监管衔接暂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在2026年5月15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1.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gxdsjjsgc@163.com。

2.通过信函将意见寄至:广西南宁市良庆区体强路18号91成人 政务综合改革处(邮政编码530221),并在信封上注明“广西审批监管衔接暂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字样。

附件:广西审批监管衔接暂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91成人

2026年4月16日

附件

广西审批监管衔接暂行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目的及依据】第一条  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强化行政审批与监督管理衔接协同,提升行政管理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适用范围】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区行政审批与监督管理衔接工作。

【定义】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审批部门,是指依法集中行使或者依法行使本行政区域内政务服务事项(含行政许可)受理、审查、决定权限的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本办法所称行业监管部门,是指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三定”规定,承担特定行业领域的政策制定、业务指导、事中事后监管及行政执法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

本办法所称政务服务监督管理部门,是指负责政务服务工作管理、指导、协调、监督的部门,包括各级承担政务服务监督管理职能的政务服务监督管理办公室、行政审批局、大数据发展局等。

【职责边界】第四条  未实施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的区域,行政审批部门与行业监管部门为同一部门,同时履行审批与监管职责,承担相应主体责任;已实施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的区域,行政审批部门与行业监管部门分设,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监管”原则,对审管分离后的行政行为承担相应主体责任。

第二章  职责

【行政审批部门职责】第五条  行政审批部门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法履行审批职责,严格按照法定条件、标准、程序作出审批决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统筹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具体任务,开展政务服务事项流程再造、环节精简、时限压缩,提升服务质量;跟踪督办重大审批服务事项,协调解决划转事项办理中的矛盾问题。

(三)承接落实上级依法下放、调整、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

(四)健全完善“一窗受理”运行模式,线上依托“桂通办”平台办理,线下依托实体政务服务中心办理。

(五)主动公开划转事项及其法定依据、办理条件、数量限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收费标准、申请材料目录清单及示范文本等信息。

(六)对涉及国家安全、生态环境保护、安全生产、重要招商引资、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重大公共利益等重要审批事项,应当与行业监管部门对接协商,征求利益相关方意见,必要时依法组织听证。

(七)配合行业监管部门完成上级部署的职责范围内其他工作。

【行业监管部门职责】第六条  行业监管部门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构建行政监管、信用管理、行业自律、媒体监督、群众参与相结合的事中事后监管体系,发挥综合监管、行业监管、技术监督、社会监督综合效能,对行政相对人从事行政审批事项相关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二)加强对划转事项实施的监督指导,承担监管主体责任;配合行政审批部门做好勘验、评审等工作,出具行业监管意见。

(三)动态调整更新行业发展规划及实施细则,及时推送至行政审批部门,为依法审批提供支撑。

(四)全面梳理本领域、本系统职责范围内的监管事项,建立健全监管事项清单,根据法律法规立改废释、机构职能调整等情况,及时动态调整清单内容。

(五)科学制定监管计划和任务,依托广西事中事后监管平台实现统筹管理,全面落实涉企行政检查“扫码入企”相关规定;完善执法程序,严格落实执法责任,规范执法行为,强化执法监督与激励约束机制,提升执法规范化水平。

(六)强化监管业务数字化支撑,推动各级各部门监管业务系统接入广西事中事后监管平台,打造全区监管业务“总枢纽”,实现业务、系统、数据一体联动。

(七)按照统一标准推进监管结果数据共享共用,对于检查标准明确、内容固定、方式统一的简单监管事项,实行“一表通查”

(八)探索运用大数据、91成人、时空分析、区块链等技术,提升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智能化、无感化和可信度。创新“91成人+监管”模式,推动监管模型结合行业个性化需求,赋能行业监管场景应用。

(九)坚持公平公正监管,正确处理监管执法与服务发展关系,坚持检查与指导、惩处与教育、监管与服务相结合,防止监管缺失、监管不当,实现监管效能最大化、监管成本最优化、对市场主体干扰最小化,营造优良营商环境。

【政务服务监督管理部门职责】第七条  政务服务监督管理部门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自治区政务服务监督管理部门:统筹全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统筹推进全区行政审批与监督管理衔接工作;牵头组织行业监管部门、机构编制部门、司法行政部门推进行政权力事项下放与承接工作;拟订全区事中事后监管制度,指导督促各职能部门制定完善统一的监管规则和标准,统筹推进跨部门综合监管。

(二)市、县(市、区)政务服务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行政审批与监督管理改革,统筹本级行政审批与监督管理衔接工作;协调解决本级审管衔接中的堵点难点问题;督促行政审批部门、行业监管部门落实审管联动、信息共享、联合勘验等工作;完成上级政务服务监督管理部门交办的审管衔接相关任务。

【职责边界】第八条  行政审批部门与行业监管部门按照“三定”规定厘清职责边界,遵循“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监管”和权责统一原则,对审管分离后的行政行为承担相应主体责任。双方对实施主体存在异议的,应当主动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及时提请机构编制部门协调,并按程序报批。

第三章  审管联动机制

【系统建设】第九条  自治区政务服务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建设全区统一的审批平台、监管平台、审管衔接平台,承担平台日常运行维护、用户意见收集、系统更新升级、功能开发,推动平台与其他审批、监管业务系统对接联通、信息共享。

行政审批部门、行业监管部门应当统一使用全区统一审批平台、监管平台、审管衔接平台开展审批、监管、审管信息共享等工作;已建审批、监管平台应当与全区统一审批、监管平台对接。

【信息共享】第十条  行政审批部门、行业监管部门应当结合风险监测、协同执法等需求,建立审管信息互通共享制度,明确信息共享内容、方式、程序、时限、频次及保密等要求。行政审批部门、行业监管部门通过审管衔接平台实现审管信息互联互通、交换共享;涉及涉密事项的沟通衔接,无法通过审管衔接平台完成的,由行政审批部门与行业监管部门依法通过其他方式互通信息;保密事项沟通衔接按照保密规定执行。

【结果互认】第十一条  行政审批部门、行业监管部门应当协同推进“一枚印章管审批(服务)”,行政审批部门在许可证件上加盖公章后,原则上不得要求再加盖行业监管部门印章;行业监管部门应当认可行政审批部门审批行为,指导监督下级行业监管部门,及时纠正多头盖章行为。

联合勘验第十二条  依法需要行业监管部门参与联合勘验、专家评审的审批事项,行政审批部门应当规范工作流程,明确勘验、评审内容;行业监管部门应当提供本行业专家及特定资质机构名单,统一管理专家库、中介机构库,配合行政审批部门开展专业评审、现场踏勘、检验检测等工作;行政审批部门依据评审勘验意见作出审批决定。

【审批改革与监管衔接】第十三条  行政审批部门将可能影响行政执法的改革举措实时抄送至行业监管部门,行业监管部门做好改革与监管衔接;对已取消审批但仍需监管的事项,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对下放审批权限的事项,同步调整监管层级,确保监管落实;对审批改备案的事项,加强监管,依法查处未履行备案手续等行为。

【承诺等事项核查】第十四条  实行告知承诺、承诺审批、容缺受理等办理的事项,按规定需通过在线核查、函告、数据共享等方式核查承诺内容的,由行政审批部门实施;确需专门实地核查的,除另有规定或双方协商确定外,由行业监管部门实施;行业监管部门在实地核查中发现承诺不实或未履行承诺的,依法依规处理并及时函告行政审批部门,行政审批部门依法处理并将结果函告行业监管部门。

第四章  责任追究

【责任追究】第十五条  行政审批部门、行业监管部门未依法履行职责,违反本办法规定,影响审批监管工作实施,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一)工作人员在审管衔接中拖沓延误、敷衍塞责、推诿扯皮,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行业监管部门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报送监管信息、法规文件、业务培训等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工作人员在审管衔接中违反保密规定,泄露涉密信息的;

(四)其他违反审管衔接工作纪律的行为。

第五章  附则

【社会监督】第十六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行政审批与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开展社会监督,有权查询相关信息、提出意见建议、举报违法违规行为。

【未尽事宜】第十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本办法规定与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从其规定。

【施行日期】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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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gxdsjjsgc@163.com。

2.通过信函将意见寄至:广西南宁市良庆区体强路18号91成人 政务综合改革处(邮政编码530221),并在信封上注明“广西审批监管衔接暂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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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审批监管衔接暂行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目的及依据】第一条  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强化行政审批与监督管理衔接协同,提升行政管理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适用范围】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区行政审批与监督管理衔接工作。

【定义】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审批部门,是指依法集中行使或者依法行使本行政区域内政务服务事项(含行政许可)受理、审查、决定权限的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本办法所称行业监管部门,是指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三定”规定,承担特定行业领域的政策制定、业务指导、事中事后监管及行政执法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

本办法所称政务服务监督管理部门,是指负责政务服务工作管理、指导、协调、监督的部门,包括各级承担政务服务监督管理职能的政务服务监督管理办公室、行政审批局、大数据发展局等。

【职责边界】第四条  未实施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的区域,行政审批部门与行业监管部门为同一部门,同时履行审批与监管职责,承担相应主体责任;已实施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的区域,行政审批部门与行业监管部门分设,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监管”原则,对审管分离后的行政行为承担相应主体责任。

第二章  职责

【行政审批部门职责】第五条  行政审批部门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法履行审批职责,严格按照法定条件、标准、程序作出审批决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统筹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具体任务,开展政务服务事项流程再造、环节精简、时限压缩,提升服务质量;跟踪督办重大审批服务事项,协调解决划转事项办理中的矛盾问题。

(三)承接落实上级依法下放、调整、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

(四)健全完善“一窗受理”运行模式,线上依托“桂通办”平台办理,线下依托实体政务服务中心办理。

(五)主动公开划转事项及其法定依据、办理条件、数量限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收费标准、申请材料目录清单及示范文本等信息。

(六)对涉及国家安全、生态环境保护、安全生产、重要招商引资、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重大公共利益等重要审批事项,应当与行业监管部门对接协商,征求利益相关方意见,必要时依法组织听证。

(七)配合行业监管部门完成上级部署的职责范围内其他工作。

【行业监管部门职责】第六条  行业监管部门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构建行政监管、信用管理、行业自律、媒体监督、群众参与相结合的事中事后监管体系,发挥综合监管、行业监管、技术监督、社会监督综合效能,对行政相对人从事行政审批事项相关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二)加强对划转事项实施的监督指导,承担监管主体责任;配合行政审批部门做好勘验、评审等工作,出具行业监管意见。

(三)动态调整更新行业发展规划及实施细则,及时推送至行政审批部门,为依法审批提供支撑。

(四)全面梳理本领域、本系统职责范围内的监管事项,建立健全监管事项清单,根据法律法规立改废释、机构职能调整等情况,及时动态调整清单内容。

(五)科学制定监管计划和任务,依托广西事中事后监管平台实现统筹管理,全面落实涉企行政检查“扫码入企”相关规定;完善执法程序,严格落实执法责任,规范执法行为,强化执法监督与激励约束机制,提升执法规范化水平。

(六)强化监管业务数字化支撑,推动各级各部门监管业务系统接入广西事中事后监管平台,打造全区监管业务“总枢纽”,实现业务、系统、数据一体联动。

(七)按照统一标准推进监管结果数据共享共用,对于检查标准明确、内容固定、方式统一的简单监管事项,实行“一表通查”

(八)探索运用大数据、91成人、时空分析、区块链等技术,提升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智能化、无感化和可信度。创新“91成人+监管”模式,推动监管模型结合行业个性化需求,赋能行业监管场景应用。

(九)坚持公平公正监管,正确处理监管执法与服务发展关系,坚持检查与指导、惩处与教育、监管与服务相结合,防止监管缺失、监管不当,实现监管效能最大化、监管成本最优化、对市场主体干扰最小化,营造优良营商环境。

【政务服务监督管理部门职责】第七条  政务服务监督管理部门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自治区政务服务监督管理部门:统筹全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统筹推进全区行政审批与监督管理衔接工作;牵头组织行业监管部门、机构编制部门、司法行政部门推进行政权力事项下放与承接工作;拟订全区事中事后监管制度,指导督促各职能部门制定完善统一的监管规则和标准,统筹推进跨部门综合监管。

(二)市、县(市、区)政务服务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行政审批与监督管理改革,统筹本级行政审批与监督管理衔接工作;协调解决本级审管衔接中的堵点难点问题;督促行政审批部门、行业监管部门落实审管联动、信息共享、联合勘验等工作;完成上级政务服务监督管理部门交办的审管衔接相关任务。

【职责边界】第八条  行政审批部门与行业监管部门按照“三定”规定厘清职责边界,遵循“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监管”和权责统一原则,对审管分离后的行政行为承担相应主体责任。双方对实施主体存在异议的,应当主动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及时提请机构编制部门协调,并按程序报批。

第三章  审管联动机制

【系统建设】第九条  自治区政务服务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建设全区统一的审批平台、监管平台、审管衔接平台,承担平台日常运行维护、用户意见收集、系统更新升级、功能开发,推动平台与其他审批、监管业务系统对接联通、信息共享。

行政审批部门、行业监管部门应当统一使用全区统一审批平台、监管平台、审管衔接平台开展审批、监管、审管信息共享等工作;已建审批、监管平台应当与全区统一审批、监管平台对接。

【信息共享】第十条  行政审批部门、行业监管部门应当结合风险监测、协同执法等需求,建立审管信息互通共享制度,明确信息共享内容、方式、程序、时限、频次及保密等要求。行政审批部门、行业监管部门通过审管衔接平台实现审管信息互联互通、交换共享;涉及涉密事项的沟通衔接,无法通过审管衔接平台完成的,由行政审批部门与行业监管部门依法通过其他方式互通信息;保密事项沟通衔接按照保密规定执行。

【结果互认】第十一条  行政审批部门、行业监管部门应当协同推进“一枚印章管审批(服务)”,行政审批部门在许可证件上加盖公章后,原则上不得要求再加盖行业监管部门印章;行业监管部门应当认可行政审批部门审批行为,指导监督下级行业监管部门,及时纠正多头盖章行为。

联合勘验第十二条  依法需要行业监管部门参与联合勘验、专家评审的审批事项,行政审批部门应当规范工作流程,明确勘验、评审内容;行业监管部门应当提供本行业专家及特定资质机构名单,统一管理专家库、中介机构库,配合行政审批部门开展专业评审、现场踏勘、检验检测等工作;行政审批部门依据评审勘验意见作出审批决定。

【审批改革与监管衔接】第十三条  行政审批部门将可能影响行政执法的改革举措实时抄送至行业监管部门,行业监管部门做好改革与监管衔接;对已取消审批但仍需监管的事项,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对下放审批权限的事项,同步调整监管层级,确保监管落实;对审批改备案的事项,加强监管,依法查处未履行备案手续等行为。

【承诺等事项核查】第十四条  实行告知承诺、承诺审批、容缺受理等办理的事项,按规定需通过在线核查、函告、数据共享等方式核查承诺内容的,由行政审批部门实施;确需专门实地核查的,除另有规定或双方协商确定外,由行业监管部门实施;行业监管部门在实地核查中发现承诺不实或未履行承诺的,依法依规处理并及时函告行政审批部门,行政审批部门依法处理并将结果函告行业监管部门。

第四章  责任追究

【责任追究】第十五条  行政审批部门、行业监管部门未依法履行职责,违反本办法规定,影响审批监管工作实施,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一)工作人员在审管衔接中拖沓延误、敷衍塞责、推诿扯皮,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行业监管部门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报送监管信息、法规文件、业务培训等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工作人员在审管衔接中违反保密规定,泄露涉密信息的;

(四)其他违反审管衔接工作纪律的行为。

第五章  附则

【社会监督】第十六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行政审批与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开展社会监督,有权查询相关信息、提出意见建议、举报违法违规行为。

【未尽事宜】第十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本办法规定与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从其规定。

【施行日期】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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