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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成人 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2026-04-15 17:08     来源: 91成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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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和国务院关于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决策部署,认真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推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持续优化营商环境,91成人 起草了《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在2026年5月6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1.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email protected]

2.通过信函将意见寄至:广西南宁市良庆区体强路18号91成人 政务综合改革处(邮政编码530221),并在信封上注明“中介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字样。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91成人

2026年4月15日



附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行为,维护中介服务市场秩序,保障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名词解释】本办法所称中介服务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运用专业知识和技能,为委托人提供行政审批所需的评估、鉴定、技术性审查等有偿中介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等机构。

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以下简称中介服务)是指中介服务机构接受委托人委托开展的作为行政审批条件的有偿服务。中介服务包括各类技术审查、论证、评估、评价、检验、检测、鉴证、鉴定、证明、咨询、试验等。

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特别程序,应纳入中介服务规范化管理。

第三条【适用范围】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中介服务以及对中介服务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市场准入原则按照“非禁即入”的市场准入原则,凡经依法登记设立且具备相应资质(资格)的中介机构,均在自治区区域内开展中介业务。行政机关不得滥用行政权力,以指定或者变相指定中介机构等方式限定委托人选择范围。

第五条执业原则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依法提供中介服务,遵循诚信、公平原则,恪守从业规则和职业道德,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以及中介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职责和分工

第六条政务服务监督管理部门职责自治区政务服务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统筹指导全区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管理工作,编制、审核、公布全区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负责建设维护广西网上中介超市。各级政务服务监督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指导、推进、协调、组织、监督本地区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标准化建设工作。

第七条审批部门职责行政审批部门负责按照全区统一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要求开展审批工作,未纳入中介服务事项清单的,行政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服务,也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中介服务材料。对不符合实际的中介服务事项,联合本级行业部门向自治区行业部门、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清理和规范的意见。

第八条行业部门职责自治区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清理规范本行业中介服务事项,制定本行业中介服务目录,制定和完善本行业中介服务指南和标准合同范本。各级行业部门协同参与广西网上中介超市运行管理;依法依规对本行业中介机构开展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加强“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和行业信用管理;依法依规处理有关中介服务投诉,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第九条信用监管部门职责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指导行业主管部门对中介机构信用信息的归集和共享,为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信用管理提供信用核查服务。

第十条市场监管部门职责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对中介服务收费和公平竞争的监督检查,维护中介服务市场秩序。

第十行业协会职责中介服务领域的行业协会要按照法律法规和章程,加强会员单位的自律和诚信管理,规范管理会员单位参与中介服务活动的行为和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配合中介超市相关职能部门建立完善中介服务机构服务质量评价体系等。

第三章服务事项管理

十二条事项设立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实行清单管理,其设立应当有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作为依据;没有依据的,不纳入清单管理且不得作为办理行政审批的条件。

行政审批部门通过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或申请人按要求能够自行完成的事项,一律不得设定中介服务。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决定明确规定由行政审批部门承担,或属于行政审批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不得变相转嫁由申请人开展中介服务。

十三条事项管理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实行动态调整,并依法向社会公布。对清理规范后保留的中介服务事项,应明确事项名称、设定依据、收费依据和收费标准等内容。

未纳入中介服务事项清单的,行政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服务,也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中介服务材料。

第十四条调整情形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调整中介服务事项:

(一)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新设立、取消或调整中介服务事项的;

(二)清理规范中介服务事项,不再作为行政审批受理条件的;

(三)因行政机构职能调整或行政审批事项调整,需对应调整;

(四)依法变更中介服务事项相关要素的(包括事项名称、设定依据、实施机构、审批部门等内容);

(五)其他需要调整的情形。

第十五条调整流程符合本规则第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自治区行业主管部门应在以上情形发生的15个工作日内,向自治区政务服务监督管理部门提出调整申请,说明调整依据,自治区政务服务监督管理部门10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不同意调整的,应说明具体理由。同意调整的,有关部门要根据中介服务事项清单的调整情况做好具体落实工作,将决定减免的中介服务事项从政务服务事项的申请材料清单中删除,将保留的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及相关信息在本部门网站、政务服务大厅(窗口)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章政府委托中介服务

第十委托费用行政审批部门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委托中介服务机构为其审批提供技术性服务。费用应由行政审批部门支付,不得转嫁给申请人。

第十竞争选取行政审批部门应当依法采用竞争方式选定中介服务机构,综合评估中介服务机构服务质量、价格、成本等因素。不得划定区域、指定中介服务机构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

十八委托回避行政审批部门应当委托与自身职能、人员、财务等无直接和间接利益关系的中介服务机构开展中介服务,不得委托被列入异常经营名录、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失信中介服务机构管理名单的中介服务机构开展中介服务。

第十合同规范行政审批部门应当依法签订中介服务委托合同,明确服务事项、费用、标准、时限等内容,生效后不得擅自变更合同内容。

二十【采信规范】行政审批部门应当直接采信中介服务机构依法提供的中介服务意见。依据法律法规对中介服务意见进行审核的,应当明确审核时限、流程和标准,审核所需费用由行政审批部门承担。经过审核,不采信中介服务意见的,应当向申请人、中介服务机构书面说明不予采信的理由。

第五章平台建设

第二十一条服务平台自治区政务服务监督管理部门(91成人 )应当依托广西数字政务一体化平台建立全区统一的网上中介服务超市,实行统一事项管理、统一入驻服务、统一网上交易、统一投诉处理、统一信用监管,为委托人、中介服务机构、行业主管等部门,提供服务采购、项目承接、行业监管、信用管理于一体的综合性信息化服务。

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在政务服务中心设立中介服务窗口,提供网上中介平台操作指导中介机构信息公示以及帮办代办等服务

第二十二条【入驻项目中介服务项目包括财政性资金项目和社会性资金项目。财政性资金项目是指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未达到采购限额标准的中介服务项目。财政性资金项目应逐步入驻网上中介超市,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社会性资金项目按照自愿原则入驻网上中介超市。

第二十三条【入驻原则】网上中介服务超市和中介服务窗口实行开放式动态管理,入驻的中介服务机构不受区域、行业、规模等限制。

【入驻条件网上中介服务超市或中介服务窗口的中介服务机构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登记设立,并取得法定中介服务资质;

(二)有健全的执业规则以及其他相应的管理制度;

(三)能够独立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法律主体;

(四)近两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

(五)出具的服务成果文件应具备相应法律效力;

)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中介服务管理相关规定;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五条公开入驻信息对进驻网上中介服务超市或中介服务窗口的中介服务机构,通过中介服务网上平台等渠道向社会公开中介服务机构信息,供委托人自主选择。

第二十六条清退机制】对入驻的中介服务机构实行动态管理,对不符合入驻条件的、出现严重失信行为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被暂停或责令不得开展中介服务的中介服务机构予以清退。

第二十七条执业行为规范】中介服务机构开展经营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原则,遵守职业道德、执业技术规范,保证出具结论客观、真实、合法。

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服务承诺、限时办结、一次性告知等制度,向社会公开服务内容、办理时限、办理流程、收费依据、收费标准及监督投诉电话等信息。同时建立执业记录制度,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执业记录、原始凭证、账簿、合同等资料

第六章监督管理

二十八中介机构的法律责任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权机关依法进行处理或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以违法违规行为或不正当竞争手段获取中介服务标的;

(二)不依法或不按规定提供中介服务;

(三)提供违法或者虚假的服务结论;

(四)故意扰乱交易秩序;

(五)违反相关收费规定;

(六)存在其他违法违规或失信行为。

二十九职能部门的法律责任行业主管部门和有关职能部门及其所属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权机关依法进行处理或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法定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外,要求申请人委托中介服务机构的,并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中介服务材料的;

(二)在法定资质资格许可外,增设中介服务机构资质资格审批的,增设区域性、行业性、部门间中介服务机构执业限制的,增设限额管理控制中介服务机构数量、服务范围的;

)将现有或者已经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转为委托中介服务形式开展的;

)将政府委托中介服务费用转嫁给中介服务机构或者申请人的;

)委托与自身职能、人员、财务等有利益关系或者委托被列入异常经营名录、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失信中介服务机构管理名单的中介服务机构开展中介服务的;

)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以及不作为行为的。

第七章附 

三十解释部门本办法由91成人 负责解释。

三十一施行日期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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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和国务院关于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决策部署,认真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推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持续优化营商环境,91成人 起草了《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在2026年5月6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1.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email prot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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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行为,维护中介服务市场秩序,保障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名词解释】本办法所称中介服务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运用专业知识和技能,为委托人提供行政审批所需的评估、鉴定、技术性审查等有偿中介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等机构。

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以下简称中介服务)是指中介服务机构接受委托人委托开展的作为行政审批条件的有偿服务。中介服务包括各类技术审查、论证、评估、评价、检验、检测、鉴证、鉴定、证明、咨询、试验等。

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特别程序,应纳入中介服务规范化管理。

第三条【适用范围】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中介服务以及对中介服务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市场准入原则按照“非禁即入”的市场准入原则,凡经依法登记设立且具备相应资质(资格)的中介机构,均在自治区区域内开展中介业务。行政机关不得滥用行政权力,以指定或者变相指定中介机构等方式限定委托人选择范围。

第五条执业原则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依法提供中介服务,遵循诚信、公平原则,恪守从业规则和职业道德,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以及中介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职责和分工

第六条政务服务监督管理部门职责自治区政务服务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统筹指导全区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管理工作,编制、审核、公布全区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负责建设维护广西网上中介超市。各级政务服务监督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指导、推进、协调、组织、监督本地区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标准化建设工作。

第七条审批部门职责行政审批部门负责按照全区统一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要求开展审批工作,未纳入中介服务事项清单的,行政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服务,也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中介服务材料。对不符合实际的中介服务事项,联合本级行业部门向自治区行业部门、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清理和规范的意见。

第八条行业部门职责自治区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清理规范本行业中介服务事项,制定本行业中介服务目录,制定和完善本行业中介服务指南和标准合同范本。各级行业部门协同参与广西网上中介超市运行管理;依法依规对本行业中介机构开展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加强“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和行业信用管理;依法依规处理有关中介服务投诉,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第九条信用监管部门职责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指导行业主管部门对中介机构信用信息的归集和共享,为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信用管理提供信用核查服务。

第十条市场监管部门职责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对中介服务收费和公平竞争的监督检查,维护中介服务市场秩序。

第十行业协会职责中介服务领域的行业协会要按照法律法规和章程,加强会员单位的自律和诚信管理,规范管理会员单位参与中介服务活动的行为和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配合中介超市相关职能部门建立完善中介服务机构服务质量评价体系等。

第三章服务事项管理

十二条事项设立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实行清单管理,其设立应当有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作为依据;没有依据的,不纳入清单管理且不得作为办理行政审批的条件。

行政审批部门通过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或申请人按要求能够自行完成的事项,一律不得设定中介服务。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决定明确规定由行政审批部门承担,或属于行政审批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不得变相转嫁由申请人开展中介服务。

十三条事项管理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实行动态调整,并依法向社会公布。对清理规范后保留的中介服务事项,应明确事项名称、设定依据、收费依据和收费标准等内容。

未纳入中介服务事项清单的,行政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服务,也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中介服务材料。

第十四条调整情形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调整中介服务事项:

(一)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新设立、取消或调整中介服务事项的;

(二)清理规范中介服务事项,不再作为行政审批受理条件的;

(三)因行政机构职能调整或行政审批事项调整,需对应调整;

(四)依法变更中介服务事项相关要素的(包括事项名称、设定依据、实施机构、审批部门等内容);

(五)其他需要调整的情形。

第十五条调整流程符合本规则第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自治区行业主管部门应在以上情形发生的15个工作日内,向自治区政务服务监督管理部门提出调整申请,说明调整依据,自治区政务服务监督管理部门10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不同意调整的,应说明具体理由。同意调整的,有关部门要根据中介服务事项清单的调整情况做好具体落实工作,将决定减免的中介服务事项从政务服务事项的申请材料清单中删除,将保留的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及相关信息在本部门网站、政务服务大厅(窗口)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章政府委托中介服务

第十委托费用行政审批部门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委托中介服务机构为其审批提供技术性服务。费用应由行政审批部门支付,不得转嫁给申请人。

第十竞争选取行政审批部门应当依法采用竞争方式选定中介服务机构,综合评估中介服务机构服务质量、价格、成本等因素。不得划定区域、指定中介服务机构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

十八委托回避行政审批部门应当委托与自身职能、人员、财务等无直接和间接利益关系的中介服务机构开展中介服务,不得委托被列入异常经营名录、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失信中介服务机构管理名单的中介服务机构开展中介服务。

第十合同规范行政审批部门应当依法签订中介服务委托合同,明确服务事项、费用、标准、时限等内容,生效后不得擅自变更合同内容。

二十【采信规范】行政审批部门应当直接采信中介服务机构依法提供的中介服务意见。依据法律法规对中介服务意见进行审核的,应当明确审核时限、流程和标准,审核所需费用由行政审批部门承担。经过审核,不采信中介服务意见的,应当向申请人、中介服务机构书面说明不予采信的理由。

第五章平台建设

第二十一条服务平台自治区政务服务监督管理部门(91成人 )应当依托广西数字政务一体化平台建立全区统一的网上中介服务超市,实行统一事项管理、统一入驻服务、统一网上交易、统一投诉处理、统一信用监管,为委托人、中介服务机构、行业主管等部门,提供服务采购、项目承接、行业监管、信用管理于一体的综合性信息化服务。

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在政务服务中心设立中介服务窗口,提供网上中介平台操作指导中介机构信息公示以及帮办代办等服务

第二十二条【入驻项目中介服务项目包括财政性资金项目和社会性资金项目。财政性资金项目是指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未达到采购限额标准的中介服务项目。财政性资金项目应逐步入驻网上中介超市,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社会性资金项目按照自愿原则入驻网上中介超市。

第二十三条【入驻原则】网上中介服务超市和中介服务窗口实行开放式动态管理,入驻的中介服务机构不受区域、行业、规模等限制。

【入驻条件网上中介服务超市或中介服务窗口的中介服务机构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登记设立,并取得法定中介服务资质;

(二)有健全的执业规则以及其他相应的管理制度;

(三)能够独立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法律主体;

(四)近两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

(五)出具的服务成果文件应具备相应法律效力;

)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中介服务管理相关规定;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五条公开入驻信息对进驻网上中介服务超市或中介服务窗口的中介服务机构,通过中介服务网上平台等渠道向社会公开中介服务机构信息,供委托人自主选择。

第二十六条清退机制】对入驻的中介服务机构实行动态管理,对不符合入驻条件的、出现严重失信行为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被暂停或责令不得开展中介服务的中介服务机构予以清退。

第二十七条执业行为规范】中介服务机构开展经营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原则,遵守职业道德、执业技术规范,保证出具结论客观、真实、合法。

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服务承诺、限时办结、一次性告知等制度,向社会公开服务内容、办理时限、办理流程、收费依据、收费标准及监督投诉电话等信息。同时建立执业记录制度,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执业记录、原始凭证、账簿、合同等资料

第六章监督管理

二十八中介机构的法律责任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权机关依法进行处理或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以违法违规行为或不正当竞争手段获取中介服务标的;

(二)不依法或不按规定提供中介服务;

(三)提供违法或者虚假的服务结论;

(四)故意扰乱交易秩序;

(五)违反相关收费规定;

(六)存在其他违法违规或失信行为。

二十九职能部门的法律责任行业主管部门和有关职能部门及其所属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权机关依法进行处理或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法定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外,要求申请人委托中介服务机构的,并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中介服务材料的;

(二)在法定资质资格许可外,增设中介服务机构资质资格审批的,增设区域性、行业性、部门间中介服务机构执业限制的,增设限额管理控制中介服务机构数量、服务范围的;

)将现有或者已经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转为委托中介服务形式开展的;

)将政府委托中介服务费用转嫁给中介服务机构或者申请人的;

)委托与自身职能、人员、财务等有利益关系或者委托被列入异常经营名录、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失信中介服务机构管理名单的中介服务机构开展中介服务的;

)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以及不作为行为的。

第七章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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