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海底电缆管道作为海洋经济与信息传递的重要基础设施,其安全与稳定关乎国家利益和民生福祉。为了增强公众对海底电缆管道保护的意识,提高法律认知,本期将对海底电缆管道相关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解读,希望每一个人都能深刻认识到保护海底电缆管道的重要性,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为海底电缆管道的安全保驾护航,为海洋事业的可持续发展贡献力量!
Q:什么是海底电缆管道?
A:根据《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管理规定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海底电缆、管道”系指位于大潮高潮线以下的军用和民用的海底通信电缆(含光缆)和电力电缆及输水(含工业废水、城市污水等)、输气、输油和输送其他物质的管状设施。
Q:铺设海底电缆、管道以及为铺设所进行的路由调查、勘测及其他有关活动,哪些需要审批?
A:根据《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管理规定》、《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管理规定实施办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内海、领海及大陆架上进行海底电缆、管道铺设;为铺设所进行的路由调查、勘测;外国船舶进入内水领海进行海底电缆管道维修、改造和拆除等活动需要进行审批。
根据《国家海洋局关于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五条,属于建设项目配套设施且长度小于2千米的海底电缆管道,可暂时不单独办理路由调查勘测、铺设施工审批手续,但铺设施工前应依法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和海域使用批准文件。
Q:铺设海底电缆、管道以及为铺设所进行的路由调查、勘测及其他有关活动,哪些需要报告?
A:根据《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管理规定实施办法》第十条,获准的海底电缆、管道路由调查、勘测和铺设施工,在实施作业前或实施作业中如需变动(包括:路由、作业时间、作业计划、作业方式等变动),所有者应当及时报告主管机关报告。如路由等变动较大,应报经主管机关批准。
根据《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管理规定实施办法》第十三条,海底电缆、管道的维修、改造、拆除,所有者应在实施作业三十天前,将作业内容、原因、时间、海区及作业船只等情况书面报告主管机关。海底电缆、管道路由变动较大的改造,所有者事先应报主管机关批准。
根据《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管理规定实施办法》第十四条,海底电缆、管道的废弃,所有者应当在六十天前向主管机关书面报告,内容应包括:废弃的原因、废弃的准确时间、废弃的准确位置及处置方法、废弃部分对其他海洋开发利用可能产生的影响及采取的防治措施。
Q:海底电缆管道施工完成后,哪些材料需要备案?
A:根据《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管理规定实施办法》第十二条,海底电缆、管道铺设施工完毕后九十天内,所有者应当将海底电缆、管道准确路线图、位置表等说明资料报送主管机关备案。
Q:海底电缆管道保护区的范围如何确定?
A:根据《海底电缆管道保护规定》第七条,海底电缆管道保护区的范围,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①沿海宽阔海域为海底电缆管道两侧各500米;
②海湾等狭窄海域为海底电缆管道两侧各100米;
③海港区内为海底电缆管道两侧各50米。
Q:在海底电缆管道附近开展海洋开发利用活动时,需要注意什么?
A:根据《海底电缆管道保护规定》第十三条,海上作业者从事海上作业前,应当了解作业海区海底电缆管道的铺设情况;可能破坏海底电缆管道安全的,应当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
确需进入海底电缆管道保护区内从事海上作业的,海上作业者应当与海底电缆管道所有者协商,就相关的技术处理、保护措施和损害赔偿等事项达成协议。
海上作业钩住海底电缆管道的,海上作业者不得擅自将海底电缆管道拖起、拖断或者砍断,并应当立即报告所在地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海底电缆管道所有者采取相应措施。必要时,海上作业者应当放弃船锚或者其他钩挂物。
Q:违反《海底电缆管道保护规定》相关规定会受到哪些行政处罚?
A:根据《海底电缆管道保护规定》第十七条,海底电缆管道所有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海底电缆管道的路线图、位置表等注册登记资料未备案的;(二)对海底电缆管道采取定期复查、监视和其他保护措施未报告的;(三)进行海底电缆管道的路由调查、铺设施工,维修、改造、拆除、废弃海底电缆管道时未及时公告的;(四)委托有关单位保护海底电缆管道未备案的。
根据《海底电缆管道保护规定》第十八条,海上作业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停止海上作业,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擅自在海底电缆管道保护区内从事本规定第八条规定的海上作业的;(二)故意损坏海底电缆管道及附属保护设施的;(三)钩住海底电缆管道后擅自拖起、拖断、砍断海底电缆管道的;(四)未采取有效防护措施而造成海底电缆管道及其附属保护设施损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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